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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首次注册

  1.《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条件的,证件制作联系方式不予注册,并书面说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执业证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

  1.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注册,并发给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条件的,首次注册不予注册,并书面说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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