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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挂靠真的能靠得住吗?

  在各大搜索引擎上关于医师“租证”“挂证”的搜索结果比比皆是。这也是在当前的医疗卫生体制背景下,在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在诊所中存在的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一些已经退休的,或者虽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未实际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相关工作的,或者正在执业但想有些额外收入的医师,会将自己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挂靠”到有需求的诊所,医师本人可能每周会去坐诊一次,甚至有些医师压根就不用去上班,仍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拿相应的报酬。只不过处方上都需要其本人签字。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被提出并推进以来,医师个人及诊所方面大都以为医师多点执业不就是挂靠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吗?其实不然。接下来笔者将通过这篇文章,对目前诊所中存在的医师“挂证”现象的性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存在违法“挂证”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执业医》第十九条之:“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作为医疗行业的准入证书,取得医师资格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而若要开设诊所,除具备资格外还需五年执业经验,由此可见,“挂证”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诊所的设立门槛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就会想到“借证”开诊所,于是需求决定市场,一些医师也刚好借此赚些额外收入,“挂证”现象越来越普遍。二是《处方管理办法》中对处方权的获得也作出了明确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因此诊所需要医师在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内开具处方,甚至有些诊所实际上是只需要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在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内的处方上签字,否则仅开设诊所而无法出具药品处方对诊所来说其经济收入是大打折扣的。第三,多点执业的推进使得很多医师及诊所对“挂证”的性产生。在2014年11月5日五部分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资格的条件为“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不仅满足《中华人执业医》中关于开设诊所的要求,同时还对医师的任职等级有一定,这对诊所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但结合多点执业制度的及核心要义,这种把执业医师资格证挂靠到诊所的现象其实就是披着多点执业外衣的非法“挂证”行为,不出事故也许别人无法察觉其中的问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关各方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最后,对于整个社会的医疗体系来讲,这种医师违法“挂靠”的行为,真的能靠得住吗?不仅是对患者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任,进一步恶化了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也了行业准入资格制度及多点执业制度设置的初衷。之所以设置行业准入制度,是因为该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比如法律行业需要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而医学行业就需要拿到《执业医师证书》,尤其是在医学这个特殊的行业领域,医师解决的是一个个患者的身体健康问题,面对的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借资格”行医确实不妥,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前途的不负责。同时,国家设立多点执业制度,目前来讲其实践效果还有待考量,但其目标是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及地方各部门、各级医疗机构、每个执业医师都应当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共同探索落实多点执业制度,而不是将该制度当做违法“挂靠”行为的“伞”。

  对需要各种医师证挂靠的诊所来讲,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严重的。一方面,《中华人执业医》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为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诊所之所以需要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挂靠,需要挂靠医师在处方上签字,也许是诊所中的人员自身不具备行医资格,或者是超资格范围执业,其寻求医师挂靠的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医师执业证挂靠也极有可能使自己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医师个人来说,首先其“挂证”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院内的处分,影响其评职评级。其次医师出借、出租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同时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因此,证书制作医师“挂证”还可能受到、注销注册等行政处分。再次,诊所的处方均需由“挂证”医师签字,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其应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不管是不是自己开的处方均签上自己的大名,无疑加大了其自身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并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医师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以免白白葬送了自己的执业资格。

  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尤其是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讲,多点执业制度为基层医疗机构带去了更先进的医疗技术,也为基层医疗机构引来了更多的患者,是破解“看病难”医疗困境的有效措施。

  2009年3月17日,《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至此,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开始了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探索。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确立了多点执业的概念,即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同时该《通知》还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管理和医疗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了医师多点执业政策。2017年4月1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也开始实施,其中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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