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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验印

  追责依据: 1.《中华人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义务与(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弄虚作假,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八)职权,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有贪污、索贿、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三)违反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职权,侵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工作作风懈怠、3.登记责任:对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追责情形: 1.不按受理、登记、审查、监督的,错验印或乱验印按照追责依据1、2、3、6处理;2.营私舞弊,通过卡要或直接收取贿赂乱验印的,符合要求的予以验印按照追责依据3、4、5处理。

  1.受理责任:在的时间内,以学校为单位,证件制作收到学校提出的学生毕业证验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学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花名册、毕业生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验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印并书面说由告知学校,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将通过验印的毕业生名册存档。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学生毕业证验印的有效管理,保证尽验,保证学校毕业证书的线.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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