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黎民共和邦住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公民该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正在地的公安组织申请领取住户身份证。

  公民经管常住户口迁徙手续时,公安组织该当正在住户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录公民常住户口所正在地住址改动的处境身份证,并见知自己。

  第十条申请领取住户身份证,该当填写《住户身份证申领注册外》,交验住户户口簿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住户身份证有前款景遇的,可能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正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住户身份证时期,急需行使住户身份证的,可能申请领取且则住户身份证,公安组织该当依据划定实时予以经管。实在手腕由邦务院公安部分划定。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杭州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假寓的,华侨回邦假寓的身份证,以及外邦人、无邦籍人正在中华公民共和邦境内假寓并被核准插足或者还原中华公民共和邦邦籍的,正在经管常住户口注册时,该当遵照本法划定申请领取住户身份证。

  第十一条邦度决断换发新一代住户身份证、住户身份证有用期满身份证、公民姓名转移或者证件紧要损坏不行辨认的,公民该当换领新证;住户身份证注册项目映现舛讹的,公安组织该当实时变更,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需交回原证。住户身份证损失的,该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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